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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废 佛山10人被判刑

作者:handler时间:2021-07-21 14:0568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21-07-21 10:28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日前,佛山市三水区李某、梁某、罗某等10人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8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接报,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正门(下简称“农科所”)东面的空地存在疑似偷倒危险废物的情况。同年9月,南山镇派出所反馈该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南山镇原北江二厂厂区倾倒了类似的固体废物。

  经查明,龙某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通过“陈总”(在逃)获取工厂装运处理铝灰的需求信息,在明知对铝灰处理需要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将铝灰交给潘某(另案处理)处理从中获利。潘某在2020年7月期间多次将铝灰转交黄某处理。黄某再转交唐某,唐某再转交李某。李某联系了梁某寻找地方倾倒,并招募蔡某等货车司机运送。梁某伙同罗某、莫某、何某等人倾倒铝灰,并由魏某驾驶叉车卸车。

  经称重、鉴定,在原北江二厂厂内查获364.9吨铝灰、印染泥,在农科所东面空地查获32.8吨铝灰,以上均为危险废物。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说明,上述危险废物已对土壤生态环境产生损害,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合计630169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089680.5元,事务性费用合计410031元。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南山镇监管所委托了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对案发地点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和暂存,现场已清理完毕。

  2020年8月~11月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前往农科所及原北江二厂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鉴定、称重并依法运送、暂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南山镇农科所及原北江二厂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两宗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立案查处。

  2020年9月~10月,李某等10人被陆续依法逮捕,并刑事拘留。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6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梁某、罗某、莫某、何某、蔡某、魏某、龙某、黄某、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千至五万元不等;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以及事务性费用等。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本案的查处过程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两法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样品的检测、定性、处置等工作,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追捕违法犯罪分子。

  (李拂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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